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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炭黑在食品中应正确使用

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

  2012年4月25日发布,2012年6月25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GB 28308-2012)中的范围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以植物为原料,经炭化、精制而生成的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

    国家标准规定的理化项目及指标:干燥减量, w/%≤12.0;碳含量(以干基计), w/%≥95;灰分,w/%≤4.0;碱溶性呈色物质通过试验; 高级芳香烃通过试验; 总砷(以As计)/(mg/kg)≤3;铅(Pb)/(mg/kg)≤ 10;镉(Ge)/(mg/kg)≤1;汞(Hg)/(mg/kg)≤1。

  符合上述标准的植物炭黑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工艺要求有精制过程。

  植物炭黑在食品中的正确使用

  目前我国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依据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执行。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GB 28308-2012)要求的植物炭黑,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使用。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可用于: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糕点、饼干、糖果和粉圆六类食品中,其中: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糕点、饼干、糖果最大使用量为5.0g/kg;粉圆最大使用量为1.5g/kg

    对于品种的界定按以下类别和解释确定:

    03.0 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包括03.01冰淇淋、雪糕类;03.03风味冰、冰棍类。

    05.02 糖果:包括硬质糖果、酥质糖果、焦香糖果、奶糖糖果、压片糖果、凝胶糖果、充气糖果、胶基糖果和其他糖果。

    06.05.02.04 粉圆:以淀粉为原料,经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圆球状非即食产品。

    07.02 糕点:以粮油糖和(或)甜味剂、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包括:07.02.01 中式糕点(月饼除外)、07.02.02 西式糕点、07.02.03 月饼、07.02.04 糕点上彩装。

    07.03 饼干:包括夹心及装饰类饼干、威化饼干、蛋卷和其他饼干。

    上述类别的食品加工过程中,可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糕点、饼干、糖果最大使用量为5.0g/kg;粉圆最大使用量为1.5g/kg。

  植物炭黑与竹炭的区别

  植物炭黑以植物树杆、壳为原料,经炭化,精制而成。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GB 28308-2012)要求的植物炭黑,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使用。该标准范围规定适用于以植物为原料,经炭化、精制而生成的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就是说以植物的一种——竹子为原料可以生产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

    而竹炭就是用竹子烧出来的炭,因其有很多微孔,从而大大增加了表面积。正是这些微孔结构和巨大表面积,使竹炭有良好的吸附性能,在净水、净化空气、除臭等方面应用。竹炭生产过程中,其工艺的炭化与植物炭黑的炭化有一定的区别,同时更重要的是缺少精制工序,产品指标不一定能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GB 28308-2012)要求。所以说竹炭并不一定是植物炭黑,只有以植物竹子为原料,经炭化、精制而生成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GB 28308-2012)规定要求的才是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竹炭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因此,不能将一般的竹炭用于食品生产,涉嫌违法添加。

  植物炭黑的正确定位

  植物炭黑在食品生产中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属于食用黑色素。

    2008年11月4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

    使用竹子为原料可以生产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企业应取得“植物炭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浙江旺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可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品种的生产。

  植物炭黑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

  植物炭黑不是保健品,更不是药品,市面上有用竹炭为原料生产的竹炭花生、竹炭面包、竹炭蛋糕等产品,号称具有“排毒养颜”功能,是不合适的。

  食品标签应合理标示

  首先食品名称合理规范,如“植物炭黑饼干”、“植物(竹子)炭黑月饼” 、“植物(竹子)炭黑糖果”、“植物(竹子)炭黑冰淇淋”、“植物炭黑雪糕”、“黑雪糕”和“植物炭黑粉圆”等。

  配料表中原料名称合理,可使用“植物炭黑”、“植物炭黑(来源:竹子)”、“(竹质)植物炭黑”等,产品介绍中不能宣称功能和药理作用。郑林  戴霞波  


旺林  2016-05-09  |  阅读: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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