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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hler 派勒集团关注钛白粉行业准入条件出台
<p>为有效遏制当前钛粉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淘汰和限制落后产能及工艺,加大行业资源整合有效利用,促进钛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对钛粉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根据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状况和市场供需情况,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编制钛白粉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报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科学合理布局,引导本地区钛粉行业健康发展,制止盲目扩张。 (一)凡属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钛白粉生产装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钛粉生产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策和本地区钛粉行业发展规划,做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在钛粉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府要以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建设区域性包括钛粉在内的化学工业生产园区,做到集中生产,三废集中治理。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为满足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规模、工艺与装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钛粉企业年产能力必须达到11万吨及以上。鼓励新建钛粉企业采用酸容性钛渣为原料和连续酸解、水解生产工艺及其配套装置。转窑炉气必须综合利用。钛粉新建生产装置必须采用TiO2含量≥92%的(包括人造金红石在内)富钛料为原料。鼓励新建钛粉生产装置与大型氯碱深加工企业配套建设。 (二)现有年综合生产能力在1万吨,单体装置1.5吨以下的钛粉生产装置及无完善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处理装置运行不正常的,2012年底以前,必须依法淘汰。 (三)主要生产工艺装置具体要求如下: 主要工艺设备生产能力 ⑴砂磨机容积500L、1000L ⑵酸解锅≥90m3 ⑶水解锅≥60m3 ⑷煅烧窑直径ф≥2800mm ⑸气粉机42英寸 ⑹废酸浓缩装置生产能力与产能平衡≥2.0万吨/套·年水平 ⑺装置控制水平DCS控制 2、主要工艺设备生产能力 ⑴氯化炉生产四氯化钛≥120吨 ⑵精制单套设备生产能力生产四氯化钛≥65吨 ⑶氧化炉生产半成品二氧化钛≥45吨 ⑷后处理装置单线生产能力≥50吨(装置水平同硫酸法) ⑸装置控制水平DCS控制 3、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⑴产品符合GB/T1706-2006标准 ⑵钛金属回收率 (二氧化钛含量≥46%)83%,(二氧化钛含量≥78%)88%,89%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四、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一)企业必须有能满足本体系生产能力需要的废水处理场; (二)企业必须有完备的废酸处理装置并有一年以上运转周期,月运转率达70%以上; (三)企业必须有完善的废气处理装置并有一年以上运转周期,装置运转必须与生产同步; (四)企业必须有封闭的工业废渣处理工艺和装置; (五)企业必须要有废酸、废渣回收及综合利用项目及其装置; (六)钛粉生产过程产生的废酸及其废水、废渣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和处置标准及《钛粉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执行,严格监控。严禁三废物在处理未达标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堆存和填埋; (七)经审批同意的新建、改扩建硫酸法、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 四、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烧碱、钛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硫酸法、钛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钛粉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钛粉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四)各省(区、市)钛白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钛白粉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钛粉所有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 月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钛白粉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p>
派勒智能 2013-10-22 | 阅读: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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