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粉体网讯 11月7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全省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等矿种的采选活动和生产建设行为。
其中,明确规定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和采矿项目服务年限,规模未达要求的现有矿山,3年内整改,否则将面临关闭。
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
(一)建设布局
1、新建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及尾矿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矿山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采区新建矿山。
3、禁止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
(二)建设规模
1、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
(1)铁矿:露天开采4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2)铜矿、铅锌矿:10万吨/年。
(3)钼矿:露天开采7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0万吨/年。
(4)锑矿:3万吨/年。
(5)钨矿:5万吨/年。
(6)金矿:地下开采5万吨/年,露天开采20万吨/年。
(7)方解石矿、白云岩矿:露天开采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8)建筑石料矿: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9)玻璃用硅质原料矿:30万吨/年。
(10)萤石矿:5万吨/年。
(11)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年。
2、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服务年限:
新建钨、锑、金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5年以上(含本数);新建萤石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6年以上(含本数);新建其他矿种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0年以上(含本数)。
3、新建选矿、矿石加工项目规模要求:
(1)铁、铜、铅锌矿地下开采矿山,配套新建选矿厂处理能力应同采矿建设规模匹配,且服务于矿山充填法开采。其他新建的铁、铜、铅锌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含本数)。
(2)新建钨、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在1000吨/日以上(含本数)。
(3)新建钼、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选矿、矿石加工设施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
(4)新建金矿选矿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新建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金矿选矿厂处理能力最低10万吨/年、独立堆浸提金项目处理能力最低50万吨/年。
4、现有矿山(已投产和在建的合规矿山,下同)最低规模:
(1)铁矿:10万吨/年。
(2)铜矿:3万吨/年。
(3)铅矿、锌矿:3万吨/年。
(4)钼矿:3万吨/年。
(5)锑矿:3万吨/年。
(6)钨矿:5万吨/年。
(7)金矿:3万吨/年。
(8)方解石矿:大于5万吨/年。
(9)白云岩矿:30万吨/年。
(10)建筑石料矿:50万吨/年。偏远山区乡、镇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不低于20万吨/年。
(11)玻璃用硅质原料矿:30万吨/年。资源纯度高、品质优、适宜高档玻璃用的硅质原料矿山不低于5万吨/年。
(12)萤石矿:2万吨/年。
(13)水泥用灰岩矿:30万吨/年。
本标准发布实施前,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但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已审查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已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矿山,按照现有矿山标准执行。
规模未达上述要求的现有矿山,应自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3年内,通过改扩建(含改扩建性质的资源整合)达到上述规模要求。规模未达上述要求的现有矿山,不具备资源等改造提升条件的,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审查通过的设计服务年限内继续建设生产,设计服务年限期满后不再延续安全生产许可和采矿许可等证照;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依法应予关闭的,依法由相关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参考来源:《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粉体网编辑整理/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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